勞工入境指南

  1. 本指南旨在為有意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前稱「補充勞工計劃」) 以輸入勞工身份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2. 香港特區政府實施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以處理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申請。該計劃由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負責執行,容許僱主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人手時,從香港特區以外地區輸入勞工。
  3. 僱主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須先向勞工處補充勞工科申請原則性批准。在取得原則性批准後,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指明的限期內,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未能在上述限期內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原則性批准會自動失效。
  4.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獲准入境的輸入勞工,不可攜同受養人來港。
  5.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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